引进人才政策解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是较为快速的落户方式之一:
拥有高学历 、 高级专业 、 高新技术人才;就职于金融 、贸易 、航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人才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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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2.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01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 |
02 | 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
01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02 |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 |
03 |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 |
04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
05 |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 |
06 |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 |
07 |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 |
08 |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 |
09 |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 |
10 |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 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 |
11 |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 |
12 |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 |
13 |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 |
14 |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 |
15 |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 |
16 |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 |
17 | 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 |
18 |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申报材料
2.申请人申报材料
3.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01 |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 |
02 | 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 |
03 | 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 |
04 |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 |
05 | 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 |
06 | 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
01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 |
02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
03 |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 |
04 | 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 |
05 | 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06 | 本市落户证明; | |
07 | 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 |
08 | 配偶随调随迁; | |
09 | 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 | |
1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01 |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 |
02 |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 |
03 |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 |
04 |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 |
05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 |
06 |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 |
07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
08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
本市经办机构预审材料
“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现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材料审核通过
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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