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服务站
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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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手续需在《上海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上海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单位至居住证上次受理点办理(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海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补办
1、持证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3、至最近一次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
转载自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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