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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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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新规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很多来沪人员对新规还不太了解,具体有哪些变化和重点呢?
该办法共35条,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截至目前,上海已经累计发放居住证380多万人次。本办法规定,其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此进行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
此次修订并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管理办法》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证人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补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等便利。
《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根据办法规定,其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此进行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
1、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供住所证明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l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l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l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2、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3、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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