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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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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指出,新申办上海居住证需要先进行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规定的才可申办上海居住证。那如何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信息变更要如何处理呢?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注: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当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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