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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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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上海市居住申办实施细则》将要实行新政,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新政具体有哪些内容和变化呢?今天我们具体讲解一下:
1、对境内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有效期限、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细化。
2、简化了申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删除了《寄宿证明》;同时明确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明材料。
3、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4、增加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
5、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6、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7、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需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细则》施行后,原《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申领《居住证》。
政策原文链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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