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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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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对于广大民众来说,福利多多。除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减少了个税缴纳金额,还新设了立了6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更是再次减少了部分税收。
6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含哪些内容呢?
1、子女教育扣除;
2、继续教育扣除;
3、大病医疗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扣除;
6、赡养老人扣除;
扣除内容均是字面上通俗易懂的意思,若还对于以上专项扣除还不甚了解的,小编列举了部分例子,可做为参考:
一、子女教育扣除
问题1: 我们夫妻有2个孩子,一个在上私立幼儿园,一个已经读国际小学了,我可以享受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无论子女上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境外学校还是境内学校,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问题2:复读可以扣吗?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扣吗?
答: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问题3: 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问题4: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您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二、继续教育扣除
问题1: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答: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问题2: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答: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不得超过48个月。
问题3: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时间≤48个月,这个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接受教育还是2019年1月1日?(接收教育是从2015年开始的) Ϻ年考过的会计中级职称,19年取得的证书,请问可以在19年扣除吗? 另外19年考过的注会,2020.5月之前取得证书,请问是在2019年汇算清缴期扣还是可以选择在2020年扣除?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收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您2019年考过注会,2020年5月取得证书,则应在2020年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扣除。
问题4:如果是2019年12月取得资格证书,纳税人12月工资不能一次性足额扣除3600元(打比12月只享受扣除了1000元),那余下的2600元是不是就作废次年不能享受扣除了呢?
答: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三、大病医疗扣除
问题1: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问题3: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四、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1:我们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的省会,用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供他结婚时用,房本写的是我们和儿子共有,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怎么扣除?
答:您买房时的贷款,如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方式是:经夫妻双方约定,住房贷款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题2: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问题3: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五、住房租金扣除
问题1: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以主要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问题2: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您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六、赡养老人扣除
问题1:我家里有两位上了60岁的老人需要赡养,如果要享受扣除,我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您在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类型和号码、以及与您的关系。此外,如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问题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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