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服务站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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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居住证制度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等。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在上海,持有上海居住证所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已经非常接近户籍人口了。”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朱惠芬说,“居住证制度可以在合理控制城市规模的同时,通过梯度赋权的方式提高对各类人群的公共服务覆盖率。在城市管理中,居住证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料显示,目前,上海外来常住人口总数量居全国城市之首,外来常住人口的密度与比重均居全国之首。作为一座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建立居住证制度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早在2013年7月1日,《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就已经实施,这意味着上海市开始启动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口打开了落户的大门。今年7月1日起,新版《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也开始施行。
新规下,上海居住证享受哪些福利,门槛是怎样的?人民网记者根据《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广大网友解读上海居住证享受的各项待遇:
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转载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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