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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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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按照居转户的基本要求,申办本市常住人口,具体流程与大家分享!
(一)用人单位注册审核
办理过《上海市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注册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http://www.21cnhr.gov.cn/);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失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网上查询使用);
4、个人网上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由单位进行网上审核,为个人打印申请表并协同相关申办材料,由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三)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进行单位注册确认时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1、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简历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其他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1、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胜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1、持有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注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社会公共户”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注:申请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咨询人才中心、12333、单位人事、朋友等)了解政策详情,判断自己是否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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