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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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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1.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以先入户时间为优先),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能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均属本次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对象:
(1)招生区域内常住户口(幼儿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的为有效);
(2)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试点街镇本市户籍持有《居住地登记回执》;
(3)公租房内居住的本市户籍幼儿,且持有上海公租房入住证明;
(4)应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的,且有有效动迁证明和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
(5)非宝山域户籍但长期居住的父母和孩子,持有招生区域内产权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6)持有上海人事局颁发的引进人才《上海居住证》B证(CW9打头的)(有效期在1年及以上的),并持有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
(7)儿童本人暂无上海户籍已办理《上海临时居住证明》,且父母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明。
2.各镇外来务工同住子女还可到相对就近的持有宝山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办理入园登记手续。
3.3—6岁智力、听力、自闭症等有障碍的儿童可以到有特殊教育办学点的幼儿园登记。
二、招生办法
1.统一报名
2013年4月下旬,由区教育局统一颁布招生通知书,全区各级各类幼托机构按通知要求,分别在幼儿园公示栏内公示招生信息,公示二周后,统一接受适龄幼儿的报名登记。
2.联合招生
考虑到地域新生分布不均匀,报名登记幼儿园不一定是录取幼儿园,由镇教委或托幼学区统一协调,相对就近入园,确保各园招生名额依法均衡安排。
3.通知送达
根据幼儿园接受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原则,实施分批录取,所有入园通知书均在8月5日前送(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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