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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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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入学细则:
1、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宝山区户籍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
2、2015年,适龄随迁子女需在宝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在宝山区办理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在宝山区办理连续满3年的《上海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连续满3年)和在宝山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有效期内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连续满2年)。
2016年以后,实现随迁子女办理时间与上海户籍学生同步进行,即6月30日结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须按照区教育局公告的时间,分别到指定信息登记点做好网上信息登记、报名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将验证记录交区教育局备案。2015年起建立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
根据宝山区实际情况,部分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3、上海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上海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明、《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居住证》(或《上海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二、初中入学细则:
1、公办初中按户籍划块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局调配的学生入学。
2、非宝山区户籍小学毕业申请在宝山区继续就读初中的学生,将由教育局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筹调配安排。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登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申请在宝山区就读初中。在外区县就读小学的宝山区户籍(居住地登记回执)毕业生,要求回宝山区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在宝山区收到相关材料后,统筹调配初中入学。
3、已在宝山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若申请到民办或跨区域回户籍学校就读初中,需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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