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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1989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招生范围和计划附后)。非普陀户籍的学生,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生源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
2、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对口方案和计划附后)。回普陀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招生计划相对宽裕的初中学校就读。
3、本辖区内凡符合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 8号)规定条件的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向居住地所属的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4、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2、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2010年5月8、9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2010年5月22、23日,与公办小学新生报名同时进行,民办中小学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3、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0年5月15、16日,民办小学可在新生报名时同时开展面谈。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学校于2010年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0年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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