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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1968
一、招生对象
1. 小班招收2009 年9 月1 日至2010 年8 月31 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长宁域内适龄儿童。
2. 托班登记2010 年9 月1 日至2011 年8 月31 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长宁域内适龄儿童。
二、调配方法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各托幼机构登记人数与各托幼机构学额数情况,在保证长宁户籍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前提下,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实行统筹调配。
(一) 长宁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幼儿园招生地段内,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对口入园。
2、其他情况,统筹安排。
☆ 长宁户籍的适龄儿童到户籍对应幼儿园登记。
(二)上海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且产权所有人为父母或适龄儿童本人,统筹安排。
☆ 上海户籍长宁产证的适龄儿童到房产证地址对应幼儿园登记。
(三)上海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为上海集体户口,且实际居住地在长宁的,统筹安排。
☆ 持集体户口的幼儿到居住地所属幼教学区登记。
(四)持有长宁产证的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
1. 适龄儿童暂无长宁户籍,但父母一方为长宁户籍的,按父母在长宁的户籍地址,统筹安排。
2. 适龄儿童为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在长宁持有房产,统筹安排。
3. 随法定监护人在长宁居住的,持上海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或留学人员子女,统筹安排。
4. 随法定监护人在长宁居住的,在上海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偕行子女,统筹安排。
☆ 以上非上海户籍人员子女根据房产证地址到所属幼教学区登记。
(五)上海居住证人员子女
1. 父母一方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续签有效期1 年及以上,且居住证内的居住地信息在长宁,适龄儿童也持相关居住证件的,统筹安排。
☆ 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子女到居住地所属幼教学区登记。
2. 父母一方持就业类、投靠类居住证,续签有效期1 年及以上,且居住证内的居住地信息在长宁,适龄儿童也持相关居住证件的,统筹安排。
3. 父母一方持在有效期内的上海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内的居住地信息在长宁,且持有该证件的父母一方有务工证明,适龄儿童也持相关居住证件的,视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能否统筹安排入园。
☆ 持就业类和投靠类居住证以及临时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到居住地附近托儿所进行信息采集。
转载自长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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