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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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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二、招生原则
1、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的办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班额为40人左右。
2、对于本区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3、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5、符合就读条件的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上海居住证积分满120分人员的子女。
三、信息登记
1、2016年,继续通过“上海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
2、4月9日--4月23日,凡本区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规定时间至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百色支路28号)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3、信息登记前,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进行入学信息登记。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四、公办小学入学报名
5月21日-22日为公办小学报名核对证件日,各报名核对证件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1、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并提供与登记申请回执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居住证明等。
2、外省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或《上海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和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临时居住证》。
各报名验证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儿童本人及父母居住证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五、民办小学招生
1、本区民办小学的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可跨区县招生。学校招生简章须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和“三个承诺”等。
2、4月24日—27日,有意愿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可登录“上海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报名后获取面谈通知,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3、5月7日,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居住证或《上海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小学的面谈。
4、民办小学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各民办小学要在2016年5月16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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