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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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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应逐步缩小,达到30人以内,初中班额逐步缩小,达到35人以内。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落实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个为主”原则,逐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3、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初中手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4、根据上海公立转制学校在2007年基本完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未完成办学体制改革的公立转制学校自2007学年起停止招收新生。
5、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安排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管理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应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与招生工作严格区分。
7、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8、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范围内招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核准后可向外区县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比例过高的区县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以及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9、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
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民办小学的招生在学生报名时可了解学生家庭地址、出生年月基本信息,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1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3)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反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1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庭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学校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及在上海借读的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家长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转载自上海教育(上海教育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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