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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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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和本区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满足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需要。
2、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方式招收和选拔新生。
3、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须按照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以选拔或测试方式招收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经验,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审核。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上海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3、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
1、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
2、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三、具体要求和日程安排
(一)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班级规模。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级学额数应控制在40人及以内。各区县应积极推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班化教育试点,初中学校班额应逐步控制在35人及以内;小学的班额应逐步控制在30人及以内。
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具体的班级规模,由所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的实际需要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2006年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信息公开和网上公布工作,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2006年5月15日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
2006年6月30日为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须立即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结果。
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跨区县就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
转载自上海教育(上海教育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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