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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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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二、根据沪府发〔2011〕74号文件精神,今年继续试行上海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适当扩大试行范围。具有上海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居住证件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持1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年及以上就业证明),凭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上海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就业类居住证)、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以及具有街镇出具1年以上就业证明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验证制度。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缴纳社保证明、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同时,要加强与街镇联系与沟通,经过核实后开具务工证明。各公办中小学要认真审查两证,并将验证记录交区县招办备案;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由各镇负责招生和审验证件,并将验证记录交由区县招办备案。
六、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七、上海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登记回执》和预防接种证。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1年或以上有效居住证件、1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民办初中报名时,学生需携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居住地登记回执》、《上海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各类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 上海民办初中、小学继续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各民办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2013年5月18日—19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八、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3年5月11—12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19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2013年5月26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3年6月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九、建立上海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今年起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进入市电子学籍管理,非上海户籍新生入学学籍必须核对登入父母持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和就业信息以及适龄随迁子女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信息,由区县招办审验。没有相关信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以接受入学。
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要求各类学校在2013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转载自上海教育(上海教育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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