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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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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招生
1、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
2、公办小学上述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户主)在静安对口地块一年以上的、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4、静安户籍其余适龄儿童和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静安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5、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
6、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静安就读初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区教育局对静安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3、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4、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转载自静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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