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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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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学生。非普陀户籍的学生,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生源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2013年5月18、19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2、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回普陀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招生计划相对宽裕的初中学校就读。
3、根据沪府发〔2011〕74号文件、沪教委基〔2013〕22号文件等精神,自今年起,在普陀石泉街道、甘泉街道、真如镇试行上海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凡居住在石泉街道、甘泉街道、真如镇具有上海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等证件到居住地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上海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本辖区内凡符合沪教委基〔2013〕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持有上海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就业类居住证)、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以及具有街道(镇)出具1年以上就业证明的人员子女,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向居住地所属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根据《普陀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5、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3、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2013年,实行民办初中、小学网上报名办法,5月1日-7日,各民办学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3年5月11、12日,民办初中面谈时,学生需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上海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3年5月18、19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2013年5月26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3年6月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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