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服务站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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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1. 小班招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长宁内适龄儿童。
2. 托班登记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长宁内适龄儿童。
3. 智力有障碍的儿童可到虹古路第三幼儿园特教班登记。
二、招生办法
1. 长宁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长宁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登记时,家长携带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对口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所有人有所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对口入园;对不符合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2. 上海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房产证所属幼儿园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长宁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3. 上海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在长宁租房的上海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持适龄儿童集体户籍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幼教学区进行信息采集。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长宁户籍和上海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4.根据《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上海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招生工作小组将在妥善安排上海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父母一方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适龄儿童父母持有长宁房产证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按下列梯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入公办园。无法进入公办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且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适龄儿童的《上海临时居住证》和出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幼教学区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但未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房产证、户口簿、适龄儿童的《上海临时居住证》和出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幼教学区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转载自长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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