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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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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控制在30人以内,初中班额可控制在35人以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二、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2010年5月22、23日为全市公办、民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民办小学可同时开展面谈。
五、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6日。
六、切实做好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要求,将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区域招生整体工作之中,研究制订相应的措施,统筹安排。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县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上海借读的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不得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八、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录取办法和结果;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各类学校应在2010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转载自上海教育(上海教育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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