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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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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宝山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要求在宝山就读初中的学生,根据市教委有关政策,由区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四、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招收,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等方式录取学生。
五、小学招生工作
具有宝山户籍,于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及部分适龄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须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对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发放“入学告知书”,家长签收“入学告知书”后按要求及时将回执寄给学校。
招生说明:
1、新建住宅公建配套尚未落实的地块新生入学,可由学区或镇教委协调安排,确保新生按时入学。
2、持人才引进居住证、父母一方为宝山户籍居民的适龄儿童要确保安排入学。
3、为限制部分学校无序择校行为,对户口迁移作如下规定:
(1)全家(父、母、孩子)户口入爷爷、外公户籍内并与老人同住的,迁入应当在一年以上。迁入其它户籍内的将另行调配。
(2)如购买商品房而户口(受政策限制)未能迁入的,可凭房产证(产权须有父母及孩子姓名)。
(3)因市政动迁,重大工程需要的动迁户,需提供市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初中招生工作
1、公办学校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调配的学生入学。
2、为满足部分特长学生个性发展,创设我区素质教育品牌,今年继续实施有艺体类特色教育的学校,可面向全区招收10名特长生的措施。招收特长生可进行相关素质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相关学校应将有关信息公示,具体申报审核程序由局体卫艺科科负责。
3、宝山小学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升学手续,区教育局按政策,统一安排就读中学。
外区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按我区有关初中入学政策,办理在宝山继续就读初中手续。
4、在外区县就读小学的宝山户籍毕业生,要求回宝山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在我区收到相关材料后,统一调配入学初中。
5、非宝山户籍小学毕业申请在宝山继续就读初中的学生,将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一调配安排。
6、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划定校区,由局会同镇政府、学校协调解决。
7、已在宝山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存在小学毕业问题,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家长要求,学校审核方可参加民办学校的招生。
七、按照市教委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首先须在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9—10日,5月16—17日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并与5月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3—24日,民办小学视情况需要由学校安排面谈时间,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沪教委基〔2008〕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持有宝山申领居住证,并在宝山居住的适龄儿童绝大多数进入公办或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入学就读,具体招生办法另订。在宝山公办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统一安排至宝山公办中学就读。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上海借读的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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