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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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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1、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且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为2012年4月30日前,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能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均属本次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对象:
(1)招生区域内常住户口(幼儿户籍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户主的为有效);
(2)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试点街镇本市户籍持有《居住地登记回执》;
(3)公租房内居住的本市户籍幼儿,且持有上海公租房入住证明;
(4)应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的,且有有效动迁证明和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
(5)非宝山域户籍但长期居住的父母和孩子,持有招生区域内产权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6)持有上海人事局颁发的引进人才《上海居住证》B证(CW9打头的)(有效期在1年及以上的),并持有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
(7)儿童本人暂无上海户籍已办理《上海临时居住证明》,且父母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明。
2、各镇外来务工同住子女入园还可到相对就近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民办三级幼儿园须持有宝山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招生办法
1、统一报名
2012年4月下旬,由区教育局统一颁布招生通知书,全区各级各类幼托机构按通知要求,分别在幼儿园公示栏内公示招生信息,公示二周后,统一接受适龄幼儿的报名登记。
2、联合招生
考虑到地域新生分布不均匀,报名登记园不一定是录取园,由镇教委或托幼学区统一协调,相对就近入园,确保各园招生名额依法均衡安排。
3、通知送达
根据幼儿园接受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原则,实施分批录取,所有入园通知书均在8月5日前送(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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