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闵行中小学入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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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2072

摘要:一、入学规定(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小学新生的入学年龄为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

一、入学规定  
(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  
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小学新生的入学年龄为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奥数赛、各类等级考试等证书。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  
闵行户籍(含蓝印户籍)的学生(户籍要求原则上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四)九年一贯制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1.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小学毕业生一般情况下在原校就读六年级;若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则按照“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2.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在原学校继续就读初中;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若要求选择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则按照“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五)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入学条件  
父母一方应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截至4月30日为止,续签时间满一年及以上;需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在《临时居住证》续签有效期内,小学毕业后可继续申请升入初中就读;否则,视为不再需要在沪就读初中。  
2.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  
(1)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申请入学对象的《临时居住证》;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截至4月30日为止,有1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4)预防接种卡;  
(5)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以住所证明的住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其子女就读学校。  
(六)外籍学生“对口就近入学”的规定  
1.提供护照或居住证等相关的身份证明。  
2.提供闵行房产证明(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3.按房产证地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学校。  
转载自闵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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