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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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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小女孩:教育局未安排最近学位
这一情形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却未获答复。
故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
教育局: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
一方面,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规划,这里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
浦东新区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告知书,通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
从2014年3月19日起,小甜法定代理人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的法定职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判长赵忠元告诉记者,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体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
本案中法院认为,浦东教育局为小甜安排的二中心小学,虽然不是最近的小学,但结合学校规模、街道设置等诸多因素,属于“就近入学”的合理范围。
因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并未做详细规定,法院在审查履职行为时,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事项应结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安排学校的范围,履职时间等要素综合审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学区划分管理模式下的“就近入学”并非以距离作为唯一考虑因素,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整体区域、自由裁量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可以作出合理划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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