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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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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依据《上海政府关于印发<上海海外人才居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9号)。
二、受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三、管理部门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外国专家局)
四、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4楼);
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张江科苑路1300号2楼4号窗口);
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大学路243号8楼)。
五、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B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含签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专家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及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系投资人,另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系外资性质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随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健康证明);
(二)结婚证明;
(三)子女出生证明;
(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有资质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六、申请办理核定期限
7个工作日(为材料齐全,信息传送后的核定期限)
注:
1、请用中文填写《上海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所有材料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3、如《上海居住证》B证逾期,请按照“上海海外人才申领《上海居住证》B证须知”重新办理;
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5、联系电话:上海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32508010
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61053526
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53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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