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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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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招生
1、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
2、上述公办小学的招生入学对象为学生和父母户籍在静安对口地块(居委)一年以上的(学生与户主关系为直系亲属)、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4、静安户籍其余适龄儿童和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静安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5.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
6、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静安就读初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3、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应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转载自静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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