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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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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公办学校应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对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公办学校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按时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3、公办小学的招生入学工作
(1)公办小学必须严格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具有对口区域户籍、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
(2)对于各类残障适龄儿童,各小学须做好登记、上报工作,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医学诊断报告,妥善做好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公办初中的招生入学工作
(1)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虹口区2008年小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教育局、教师进修学院根据课程标准做好命题、阅卷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2)公办初中的招生继续执行一所或几所小学对口一所中学的统配办法,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
(3)上海跨区县、虹口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随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4)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5、外省市学生的招生入学工作
(1)严格按照市教委及虹口相关政策做好符合在虹口借读条件的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招生入学工作。
(2)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学生数、学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农民工同住子女就读学校。
(3)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上海借读的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家长,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1、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虹口范围内招生,有住宿条件的可向全市招生。
2、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3、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中,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局将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4、民办学校应按市教委及虹口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5、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上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6、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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